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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哈尔滨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

作者:市水务局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7-11-10 16:02:21

哈政办规〔2017〕37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下水超采区

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

 

 

哈尔滨市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地下水超采区(以下简称超采区)治理力度,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的函》(黑水函〔2017〕1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范围

(一)治理区域:西起农垦红旗农场、东至成高子,北部以哈尔滨学院至哈尔滨理工大学东区至东北农业大学一线为界,南部边界为三精制药公司至孙家村。

(二)治理对象:超采区范围内自备水源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二、总体要求

(一)治理思路。以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总量,促进超采区地下水水位不断回升为目的,以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大力推进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为主要手段, 针对我市超采区演化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超采区治理达到预期目标。

(二)治理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施多部门联合治理。

2.坚持统筹兼顾、总量控制,优化配置地下水资源。

3.坚持全面节约、效率控制,高效利用地下水资源。

4.坚持多措并举、讲求实效,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

(三)治理目标。

1.到2020年超采区面积缩减至100平方公里以下,到2025年超采区基本消失。

2.确立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一般情况下,超采区地下水日开采量控制在2.2万立方米以下;企业恢复正常生产,超采区地下水日取水量不得超过2.8万立方米。

3.确立地下水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20年,超采区工业用水定额管理率达到100%,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具备条件的自备水源单位计划用水管理率达到100%。

4.确立公共供水饮用水源建设目标。力争列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超采区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饮用水源工程建设完成率达到100%。

三、治理措施

(一)加强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管理。

1.严格控制取水总量。每月对自备水源单位地下水井水表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核定当月取水量。对月取水量增幅较大的自备水源单位给予重点监控,综合分析取水量增加原因。对出现跑、冒、滴、漏等浪费用水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按照取水许可有效期限5至10年的规定,开展超采区取水许可延续审验。对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地下水井,由原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3.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对自备水源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征费到位率达到100%,做到应收尽收,全额上缴市财政。除水产养殖等特殊取水外,自备水源单位按表计量率达到100%。

4.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建立超采区及周边相关地下水动态监测点台账,每年开展枯水期、丰水期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监测,监测点完好使用率达到98%以上,到2020年远程传输自动监测点达到50%以上;加大查处擅自取水行为力度,优化水资源管理行政执法环境;建立超采区已建地下水井登记台账。对照批准文件确定的井位、取水能力、取水用途,结合按月查表、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核定地下水井年度实际取水量。

5.严格实行地下水位控制制度。对超采区地下水位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研判预测。到2020年超采区地下水位年均回升幅度达到0.3米以上。

(二)加强地下水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

1.严格节约用水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组织公共机构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加强节水日常管理,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节水器具和非常规水源,开展创建节水型单位活动。

2.严格计划用水管理。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哈尔滨市年度供用水计划》,依据《黑龙江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和实际用水需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计划用水指标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的,依据《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相关规定,累进征收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取用水量较大企业(单位)的用水效率控制。

3.严格工业节水。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目录,健全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工业用水定额管理。以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等领域为重点,支持企业积极应用节水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

(三)加快推进公共供水饮用水源建设。

列入《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超采区面积100.18平方公里,其中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面积34.35平方公里。

1.2018年年底,力争完成哈尔滨综合保税区地块(面积16.01平方公里)饮用水源和加压站工程建设,具备通水条件。

2.2020年年底,力争完成农垦地块(面积10.75平方公里)和土储中心地块(面积7.59平方公里)饮用水源工程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治理责任。市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联席会议组织领导下,由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超采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超采区治理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市水务局:负责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管理,对具备条件的自备水源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会同市发改委编制《哈尔滨市年度供用水计划》,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市发改委:负责会同市水务局编制《哈尔滨市年度供用水计划》。

市工信委:负责工业节水工作。

市建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超采区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饮用水源和加压站工程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产品、设备的行为进行监管。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共机构创建节水型单位工作。

(二)制定年度治理计划。各责任部门要结合超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治理方案或者计划,于当年1月末前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于每年12月末前将当年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坚持依法行政。各责任部门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管理到位。

(四)建立例会和情况通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必要时可征得市政府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联席会议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召开责任部门全体会议,研究决策有关事项。各责任部门要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有关工作进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及时向有关市级领导和责任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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