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市水务局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6-8-16 16:32:20
各区、县(市)水务局和各有关单位:
2016年国家、省以及我市对水利工程建设投资较大,建设任务较重。为切实保障全市水利建设有效落实,积极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一)提高设计质量。水利工程项目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履行报批手续,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设计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二)规范设计变更。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审批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的具体事宜应按照《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执行。
(三)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管理,工程建设各方应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强制性条文。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运行以及质量监督等单位,应在管理体系文件中明确设置执行、检查强制性条文的环节和要求。
二、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一)规范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区、县(市)项目要按照《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利部〔2011〕627号)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项目法人的人员配备要与其承担的项目管理工作相适应,符合相关规定,并设立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严格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执行国家关于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按规定办理备案申请,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开展招标投标活动。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严禁对工程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并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
(三)实行建设监理。认真执行监理制度,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派驻施工现场,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全面管理,保证监理人员专业配套、人员到位,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四)加强合同管理。项目法人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金属结构及设备制造商(供应)等依法签订合同,如有新增添内容需签订合同补充协议。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五)工程开工备案。按照《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3〕331号)文件规定,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开工应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具备施工准备条件的,应按照《水利部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条件的通知》(水建管〔2015〕433号)文件执行。
(六)强化施工管理。项目法人要加强施工企业管理,制定相应规章制度。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
三、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
(一)加强质量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责,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项目法人在分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列席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并对工程外观质量进行评定。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各单位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三)完善质量检测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完善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项目法人抽检的质量检测机制,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建设单位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监理单位要开展平行检测;施工单位要加强质量检测,落实“三检制”,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检测单位要严格履行检测合同,认真执行检测标准,检测取样符合规定要求。
(四)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体系。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施工单位保障、政府监管、群众监督、劳动者守纪”的安全管理体制。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查体系,设计单位要建立现场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各类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履行各项职责。
四、严格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加强资金管理。水利工程资金应依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二)严格资金使用。水利工程资金应按照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各项制度,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施工合同签订之前不得支付预付款,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管理机构批准成立之前不得支付建设管理费,保修期满之前不得结清质保金。
(三)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结算、决算管理。要加强在结算依据、结算手续、结算时间等方面的规范化操作,并严格按照合同、支出预算、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依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09-2008)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竣工审计。
五、加强工程验收管理
(一)加强法人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等验收。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各阶段的法人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不得组织下一阶段验收;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应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应重新组织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法人验收各阶段验收成果应当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二)完善政府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水利工程全部完工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竣工财务决算通过审计后,项目法人应先组织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六、加强工程档案管理
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保管、销毁、移交等制度,做到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使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并达到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工程档案资料应符合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规定。
七、加强监督检查
在项目实施中,市水务局将组成工作检查组对各区、县(市)负责的项目的组织领导、前期工作、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资金管理与使用、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项目的整改情况适时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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