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市水务局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6-4-25 16:22:12
哈供水集团:
“三沟”景观供水清水水源是三沟综合治理的重要部分。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为巩固三沟综合治理工作成果,结合哈尔滨市实际,我局特制定《哈尔滨市“三沟”景观供水清水水源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发至你集团。请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清水水源供水工作,保质保量供水,确保三沟水体水质优良、生态功能完善、环境景观优美。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三沟”景观供水清水水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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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
附件: 哈尔滨市“三沟”景观供水清水水源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三沟”景观供水清水水源(以下简称三沟清水水源)管理,保障我市三沟水源水量充足、水质达标,依据《哈尔滨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我市三沟水源工程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江南主城区马家沟、何家沟(含东河沟和西河沟)及信义沟景观供水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沟”景观供水清水水源是指通过利用松花江水源系统、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系统及上游水库泄水系统,向马家沟、何家沟及信义沟供水作为清水水源。其中:马家沟由松花江水源系统、朝阳污水净化厂及上游工农水库自然径流供水;何家沟西沟由松花江水源系统及平房污水处理厂供水,何家沟东沟由松花江水源系统供水;信义沟由松花江水源系统供水。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三沟清水水源的监督管理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城市污水运营企业和上游水库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我市三沟清水水源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哈供水集团负责马家沟、何家沟及信义沟的松花江水源系统供水部分;朝阳污水净化厂负责马家沟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系统供水部分;平房污水处理厂负责何家沟西沟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系统供水部分。 第五条 “三沟”景观供水清水水源应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开源节流、综合利用的原则,并以水量充足、水质达标为目标。 第二章 水量 第六条 依据工程规划,“三沟”景观供水设计需水量为18.3万立方米/日。其中:马家沟为9.4万立方米/日;何家沟为6.9万立方米/日(东沟2.1万立方米/日、西沟4.8万立方米/日);信义沟为2万立方米/日。 (一)马家沟清水水源构成:朝阳污水净化厂3万立方米/日,松花江水源系统6万立方米/日,工农水库自然径流0.4万立方米/日。朝阳污水净化厂未达到设计水量时,其差量不足部分由哈供水集团通过调节松花江水源系统补充供水。 (二)何家沟东沟清水水源构成:松花江水源系统2.1万立方米/日。 (三)何家沟西沟清水水源构成:平房污水处理厂4.8万立方米/日。平房污水处理厂未达到4.8万立方米/日时,其差量不足部分由哈供水集团通过调节松花江水源系统补充供水。 (四)信义沟清水水源构成:松花江水源系统2万立方米/日。 第七条 汛期或暴雨季节,哈供水集团应根据我市防汛指挥部防内涝的总体安排,适时减量或停止向“三沟”景观供水;高温季节或其他原因导致“三沟”水量不足时,哈供水集团应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加水量。非特殊情况下,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哈供水集团增量或减量供水。 第八条 各运营单位要建立和安装各自独立供水系统远传水量的计量装置。同时,按国家计量规范要求定期校验计量器具,保证计量准确。 第九条 各运营单位(工农水库除外)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供水水量;每年在“三沟”景观供水结束后的一周内报送全年供水水量;同时,应建立每天生产运营的供水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条 各运营单位应如实上报水量运行数据,对谎报实际运行数据以及制造虚假数据的运营单位,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各运营单位的供水量进行抽查,对全年供水量进行检查和核定。 第三章 水质 第十二条 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出水应满足其设计标准;信义沟清水水源水质应达到哈尔滨热电厂供水专用线水质要求;其他采用松花江水源系统的清水水源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一般景观环境用水标准,同时满足出水浊度不大于20NTU的要求。 第十三条 哈供水集团应对“三沟”清水水源水质进行自检,水质综合指标按城市市政供水检测频率每月检测一次;平房污水处理厂及朝阳污水净化厂应按行业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测。 各运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水质检测结果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每年景观供水结束后,各运营单位及检测单位应在一周内将全年水质检测结果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第四章 生产调度 第十五条 哈供水集团应将松花江清水水源系统纳入全市市政供水的调度体系当中,并按统筹协调、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水量充足、水质达标。 第十六条 朝阳污水净化厂和平房污水处理厂根据其运行特点实行全年水量供给;松花江水源系统原则从每年的4月中旬开始供水,每年的11月下旬停止供水,具体供停水时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的天气情况向哈供水集团下达。 第十七条 每年在正式供水之前,各运营单位应对清水水源的供水系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确需停水检修或因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需要暂停供水时,各运营单位应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排除隐患,恢复供水。当启动松平应急供水工程向城市应急供水时,停止松花江水源向三沟供水。 第十九条 每年在正式供水之前,哈供水集团应与市内河管理机构沟通确认河道沿线无在建阻水工程后,方可开始供水。 第二十条 各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突发事件预案,建立应急预警机制,出现生产事故或水质异常,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第五章 水费支付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哈供水集团每年的供水量和水质情况进行认定,由哈供水集团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三沟供水费用。 第二十二条 当松花江水源系统向“三沟”供水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日供水量低于计划要求的水量时,按实际水量的80%核定水量;当全年综合水质合格率低于90%时,按实际水量的水质合格率核定水量;各运营单位未按要求及时供水或因故停水未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年终核定水量时,在实际供水天数基础上核减一日水量。 第二十三条 当松花江供水系统由于非不可抗力因素,日供水量超过计划要求水量的5%以上时,按计划要求水量的105%核定水量。 第二十四条 由于气候异常、河道工程、景观需要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供水量时,哈供水集团应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补充或减少水量计划完成,水量核定按年度实际发生水量核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省、市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