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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尔滨市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的备案报告

作者:超级管理员文章来源:更新时间:2015-2-13 10:35:12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拟下发的《哈尔滨市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及说明一式两份,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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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3日

 


哈尔滨市河道清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恢复我市河道行洪能力,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提高全市河道整体防洪能力,根据黑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河道行洪区管理确保行洪安全的通知》(黑汛字〔2013〕164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河道清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3〕6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恢复河道行洪能力为出发点,以保障沿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以立即停建和清除行洪区内阻水障碍为工作重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为法律依据,坚持政府指导、科学规划、责任明确,在保证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上,全面完成重点河道、重点水域清障拆违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划定清障控制线,清理出主行洪通道。
    (二)已经造成水毁的私建围堤、大棚等阻水建筑物及其它各种设施严禁修复或重建,更不能进行新建。
    (三)清障控制线内围堤全部拆除。
    (四)清障控制线内阻水林木按顺水流方向间伐,其行距不小于5m,并按30m宽划分林带,林带间距不小于15m。
    (五)依法拆除河道内占河房屋、大棚、养殖棚舍等违法建筑。
    (六)对河道内浮桥渡口进行整改,引道高程不得高于现状滩面,汛期浮桥渡口设施要全部拆除。
    (七)全市尚未清除的各类障碍物共30处(其中:道里3处,呼兰2处,松北2处,阿城15处,巴彦2处,方正2处,尚志1处,五常3处)。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除计划,按时限要求全部清除,确保明年安全度汛。
    三、组织领导
    河道清障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为保证此次清障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本级和各区、县(市)成立河道清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领导和组织协调,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组长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公安、交通、国土、农业、林业的副区、县(市)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水务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建设局局长及涉河各乡镇乡(镇)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清障拆违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县(市)水务局。要求各部门、各乡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建立联动机制,务求清障工作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查核查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
    由水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已清除的河道障碍物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未清除的障碍物逐一造册登记,制定清障计划,确定重点,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第二阶段:清障实施阶段(1月5日—5月30日)
    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进行清理。对逾期不能完成或拒不执行清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采取行政强制手段,所发生费用由被整改单位或个人承担。存在暴力抗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坚决予以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6月1日—6月15日)
    市清障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检查组对全市清障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和总结。对在清障工作中成绩突出、认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清障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履行职责不力的,按照《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推进措施
    1. 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各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安排专项资金,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大工作力度,开展辖区内的河道清障工作。
    2. 市、区县(市)清障工作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召集例会,沟通信息听取清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一名联络员,定期将有关进展情况及相关动态信息报送清障工作办公室,建立周报和月报制度,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3. 各区、县(市)及相关部门要对清障结果进行公示。对于逾期未清除的洪障建立详细台账,并在市、区两级河道清障工作办公室进行备案,由设障单位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各区、县(市)要对权属单位、责任人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 加强检查督办,要一级督办一级,层层抓好落实。对在河道清障中工作不力、台账不清、底数不明的单位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对瞒报、漏报行洪障碍物,逾期不清除严重影响行洪安全的单位和部门,当地政府要追究责任,决不姑息。
    5. 市清障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安排检查组对各区、县(市)清障工作进行现场督察、阶段检查、总结验收。

    附件:2013年哈尔滨市河道清障工作调查统计表

 

 

 

 

 

下发《哈尔滨市河道
清障工作实施方案》的情况说明
 

    一、必要性
    根据省防指下发的《关于加强河道行洪区管理确保行洪安全的通知》(黑汛字〔2013〕164号)和省水利厅下发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河道清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水发〔2013〕67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清障工作实际,以及阻水障碍物对行洪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为确保明年度汛安全,制定该方案有一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  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主要解决河道干流行洪河槽、滩地内阻水的违建房屋、弃土、堆积杂物、非法砂场等行为,确保江河主汛期的度汛安全。
    (二)采取措施:争取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限期内终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违章建筑,非法砂场停止作业;如限期内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自行解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将依法强制清除。
由于近年来气候异常变化,今年松花江发生了15年一遇洪水,中小河流不同程度发生大洪水。因此,阻碍行洪的违法行为不予以马上清除,将对防洪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哈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认为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尽快消除隐患,以免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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